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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奖励津贴分配办法有关事项的
补 充 规 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奖励津贴分配办法,针对全院各类教学任务没有进行统一管理的现状,结合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教学课时限额
全院各类教学任务归口教务处统一管理,由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各类课时均纳入教学工作量总额(原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的培训教学任务除外)。
1.全院专职教师教学课时仍按陕工职院党字〔2009〕37号文与2011年第十七次院长办公会纪要精神执行。
2.院内兼职教师课时工作量限额标准仍按陕工职院党字〔2009〕37号文执行,超出部分只计业绩不计奖励津贴。
二、教师任课资格要求
1.院内专兼职教师及外聘兼课教师无高校教师资格证者不能承担教学授课任务(具有高校讲师职称及以上人员除外)。
2.外聘企业兼职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由教务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部)审核企业外聘人员资格,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3.新进教师在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前,视具体情况可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4.院内兼职教师申请从非专任教师岗位转任专职教师或实验指导教师岗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硕士学位且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可转任专职教师;
⑵具有学士学位、高校教师资格证、讲师以下职称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可转任实验指导教师岗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和教务处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