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9-06 16:29 作者: 编辑 d 访问次数:

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院内各单位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院内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监管,学院占有及管理,院内处级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等。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对学院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省教育厅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学院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以学院法定代表人为负责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院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代表学院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产权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3.对学院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进行监管;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院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及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能。

   5.参与学院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和大宗物资招标采购活动,组织开展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活动,并主动接受学院监督部门的监督。

   6.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处的报批和实施工作

7.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学院财务处的监督、指导,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院内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归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

1.流动资产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2.非经营性国有固定资产按资产级别归口管理,其中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由国资处负责管理,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与家具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管理,文物及陈列品由党政办负责管理;经营性国有固定资产归口具有经营职能的院内单位负责管理。

3.学院无形资产归口科研处和党政办公室管理,其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学院院名及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由党政办公室管理。

4.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其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实物、价值分账,国资处负责管理全院国有固定资产实物、价值总账,财务处负责全院国有固定资产运用价值管理的资金总账。财务独立、校办产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固定资产的实物、价值账。

5.各归口管理部门每半年应与国资处核对国有固定资产实物、价值账;国资处每半年应与财务处核对国有固定资产价值账、资金账;财务独立、校办产业单位每半年应向国资处和财务处分别报送国有固定资产实物与价值账、资金账。

第三章  国有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九条  配置国有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与学院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一条  学院处级单位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报主管院长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财务处列入单位年度资金预算,并报国资处列入单位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具体程序为:

(一)处级单位在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预算前,应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并依据配置标准,提出拟购资产的品目、数量,并测算经费额度;

(二)处级单位提出的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及预算,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财务处列入单位年度资金预算,并报国资处列入单位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四)国资处及各归口管理单位根据研究确定后的处级单位提出的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分别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原则上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国资处应参与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也要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使用

第十五条  国资处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十六  国资处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各处级单位要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要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七条  国资处应当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固定资产物、卡、账管理制度,设置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每半年应组织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物、卡、账相符,并对学院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学院对配备给个人工作使用的国有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或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国资处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一)资产在同一单位不同部门之间调剂的,由各部门负责,并报国资处办理移交手续;

(二)资产在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国资处负责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资产调出、调入,要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资产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使用国有资产的处级单位提出意见,向国资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对于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国资处、财务处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处置资产在1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处、财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国资处、财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国资处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四)处理。国资处应建立定期资产处理制度,避免长期的积存、占用校舍和发生转运费用。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金额20万元以下、数量较少的资产处置,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可由国资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数量较大的资产处置,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交由省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按规定方式处理。所有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应全部上交学院财务处入账。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国资处应及时调整资产实物、价值总账,及时更新学院资产信息数据库,并同时报财务处调整资产资金账,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国资处、财务处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土地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国资处要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院内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在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须经国资处、财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由国资处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以本单位不需用或闲置资产对外捐赠的,由国资处、财务处审核,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学院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院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配置的依据。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随意自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主要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三十一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使用:

()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

()维持学院正常运转,保证完成学院任务的资产;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准转作经营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学院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召开教代会征求意见,并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或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办理申报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申报审批表》及有关材料,需要评估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

(二)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对学院提出的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根据学院提供的申报文件、证件及材料和省教育厅审核意见,依据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批复。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一般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于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学院脱钩;尚未与学院脱钩的经济实体,学院应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院内相关单位应对批准用于该单位经营的国有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国资处和财务处应对其实施监管,并加强风险控制。

(一)专项登记。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形式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并对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院用于经营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院用于经营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向省财政厅或者经省财政厅授权的省教育厅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其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院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学院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对外投资等使用情况,其它需要登记的事项。

四十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学院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省教育厅批准后30日内,持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申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四十二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院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单位或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国有资产的评估与清查

四十三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 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 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者部分改制的资产;

()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学院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院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资产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资产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条  学院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九条  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九章  国有资产的信息报告与绩效考核

五十  国资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  国资处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国有资产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章  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五十二  财务处、国资处、院内处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五十三  财务处、国资处、院内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处级单位,具体到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院内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学院既要责令其改正,并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未按规定缴纳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的;

()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财务处、国资处、院内处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十七条  财务处、国资处、院内处级单位在配置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院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六十  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十一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