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8-07 08:29 作者: 编辑 d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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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项目(简称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二条 项目目标:通过项目实施,将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化工技术建成教育教学理念先进、人才培养质量优良、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特色专业。

第三条 项目管理:指围绕项目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进行的策划、组织、协调及资金管理与设备购置等活动。

第四条  管理目标:有计划地实施建设方案,按期全面完成任务、实现预期目标。

第五条  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统一规划”指学院统一规划建设重点、确定重大项目;“分级管理”是将项目管理逐级分解,明确责任部门;“责任到人”指每项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严格考核”是指对项目全程监控、严把质量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并设建设办公室;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监督小组”(简称监督小组);成立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的项目建设小组(简称建设小组)。

第七条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内容的整体规划及资金筹措与经费调配;研究相关保障制度和措施;审议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有: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签订项目责任书;协调有关制度、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共性问题;制定项目考核标准,负责项目考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验收。

第九条  监督小组职责: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及仪器设备采购。

第十条  建设小组职责:负责各项目建设方案制订、论证、实施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建设任务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协调。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以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建设方案为依据,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对方案进行局部调整,若不影响建设目标与内容,可由项目负责人向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若涉及建设目标、内容等重大变更的,须由领导小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重大问题,须及时向建设办公室书面报告,由建设办公室协调解决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及时通报、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就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紧急情况可随时召集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中期检查、年度总结制度。中期检查由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对项目建设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建设质量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好的经验及时推广;年度总结由项目负责人比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就项目进度、经费使用、成果效益、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送建设办公室,经建设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实行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题网站及时公布项目进展、展示阶段性成果。

第十七条  建设办公室和有关二级学院按档案管理规定实行档案管理,保存相关材料。

第四章  建设资金和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参照《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管理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国资处参照《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设备购置及管理办法》实施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考核的组织是监督小组,按照预先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公正、客观的统一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范围是我院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及其子项目。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度、项目质量和项目效益。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实行等级制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方式采取日常考核和终结考核相结合,以终结考核为主。

第二十四条  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优秀项目小组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涌现的好人好事进行表彰,对不能如期完成工作目标的个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扣发绩效酬金;对由于实施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项目,及时调整项目负责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