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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档案的管理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应当保存或者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学院审计处对审计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等方面的工作。审计处主管学院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和学院档案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坚持谁主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由主审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审计结束、立卷完成。
第五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立项批示文件、经批准的审计计划、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审计实施方案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征求意见书、审计工作底稿、会议记录、审计证明材料、各种调查取证材料等。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批复文件等。
(四)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项目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七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和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第八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九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认真对所有该项目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按照前述立卷方法规则进行组卷和装订入档。
第十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应按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20年)和短期(15年及以下)三种。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二条 审计处以外人员和部门借阅审计档案必须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阅档应进行登记手续,并限于当场并有审计处人员在场,一般不能带出审计处和复印,更不得在档案上勾划、涂改、抽撤内容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