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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职能部门或机构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章程》,立足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申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院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职工,是指学院在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后勤工作的正式教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以下称:申诉人)对学院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被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有关行政管理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申诉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正当行使自己申诉权利。
第六条 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以人为本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七条 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申诉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处,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行政监察工作的院领导、院务助理与党政办、工会、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学院法律顾问、教代会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行政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副主任由院务助理兼任;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处处长兼任。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工作制度。
(二)审查申诉人资格和申诉条件。
(三)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四)向被申诉人、关联部门查阅文件、资料及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五)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
(六)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作出处理决定。
(七)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三章 申诉范围与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认为被申诉人的有关管理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申诉人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二)对被申诉人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申诉人的同一申诉事项不得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重复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接到被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办公室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出具申诉人的委托书。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事实、理由及要求,并附有关证据、证人材料。
(四)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做出的有关行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申诉人落款签名及提交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 申诉人向学院上级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当地行政部门诉讼并已经受理的,申诉人向学院提起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情况,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对申诉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或申诉材料不齐备,书面告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同时告知申诉人逾期未补齐将视为放弃申诉。
(三)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诉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当启动申诉处理程序。由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被申诉人送达申诉答辩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和相关材料副本一并送达。
被申诉人有职责在收到申诉处理办公室送达申诉人的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提交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相关规章制度依据及对申诉理由与申诉要求内容的答辩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和申诉人申诉的具体事项有关联的院内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诉人的诉求有答疑、释义、明辨的职责,必要时要依据上级或学院有关制度就具体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以便申诉处理委员会能准确、公正、公平做出判断。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办公室调查结束后,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申诉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与申诉相关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五)申诉调查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申诉事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院规章、制度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调查报告、申诉人的申诉意见与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审议:
(一)申诉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适当。
(四)原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申诉人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是被申诉人,或者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回避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
第五章 申诉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在自受理申诉后的30个工作日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应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经充分讨论,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规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责成被申诉人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作出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
(五)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办公室及时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因教职工提出申诉或提起复议,而加重对教职工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将有关申诉处理文件、资料,及时、完整地按规定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室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