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处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在我院的全面贯彻执行,确保学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领导班子建设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和管理学院党政各处(室)、教学单位的处科级干部。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组织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处科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学院的改革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院的中心任务与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新提拔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干部身份,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工龄、工作经历和任职经历:
1.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工龄;
2.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任副科级两年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对于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期满两年)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的,在满足其他条件和资格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提任正科级职务;
3.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应任正科级三年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对于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期满两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在满足其他条件、资格并且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提任副处级职务;
4.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应任副处级二年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对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聘期满两年)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的,在满足其他条件和资格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提任正处级职务;
5.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是指参加工作后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工会委员;党的总支委员、支部委员;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实验(训)室负责人;团总支书记3年(含)以上。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称要求:
1.新提任的科级和副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新提任的正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新提任的教学、科研部门的教科研管理岗位处科级干部,原则上应当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3.新提任的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新提任的教学、科研部门的教科研管理岗位的科级干部,原则上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新提拔的科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新提拔的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干部职务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干部队伍结构需要或者干部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九条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和教学科研一线的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优先选拔任用多岗位锻炼的干部,以及经学校派遣援疆、援藏或到校外挂职锻炼的干部。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第三章 动议
第十条 党委或者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条 处科级干部任职期满换届,民主推荐由院党委主持,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处科级干部任职期满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委员;院级领导;纪委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由院党委主持,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民主推荐程序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为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参加会议推荐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个别提拔任职为科级职务的,会议推荐由所在处级部门全体教职员工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吸收有业务联系的职能部门教职员工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科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处科级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部推荐。推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由院党委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推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由院党委研究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三条 处科级干部任职期满换届,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名单。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分管或联系的院级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组织部根据考察反馈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察中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部门为:分管或联系的院级领导,科级及以上干部,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分会主席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其他工作部门为:分管或联系的院级领导,科级及以上干部,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 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于教学单位的行政处科级领导职务还应听取教学、科研等部门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由本人填写或组织查阅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拟提任为副处级及以上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重点抽查核实,若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三十条 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处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充分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党章、团章和工会章程选举产生的党群系统的干部,必要时也可由党委任命。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七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试用期满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任期制度。
(一)实行选任制的干部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期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二)非选任制干部一般实行委任制,任期三年,任职期满后,应进行干部换届。
(三)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处科级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聘期一般为三年。
(四)实行选任制的干部在任期内也应参加学院的干部换届。
(五)在干部换届当年距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规定的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足1年的,不再参加干部换届,直接转任非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试用期满的干部经组织考察胜任现职的,自党委下发试用期任职文件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一)干部工资待遇从职务任免后下一个月开始执行,含试用期的干部从试用任职下一个月开始执行;
(二)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处科级干部,从职务任免后下一个月开始降低半档享受校内奖励津贴,其他待遇不变。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面向全院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八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处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超过十年的,应当交流轮岗;特殊岗位或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岗位,经党委研究,可继续留任;组织、人事、财务、基建、设备采购以及招生、纪检、监察、审计等岗位的干部任职满两届一般应轮岗交流。
(三)同一部门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轮岗。
(四)交流轮岗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十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一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上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二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因公辞职,是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相关规定向院党委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由领导干部写出书面申请,报院党委审批。院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科级干部年满50周岁,自愿辞去职务的,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从其免职后下一个月开始降低半档享受校内奖励津贴。
(三)引咎辞职,是指处科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院党委或组织部根据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五)处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科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科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相应调整:
(一)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另行安排工作岗位或转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恢复健康后,可参照原任职务层次做出安排);
(二)科级干部中女同志满52周岁,男同志满55周岁转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处级干部满57周岁转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如遇国家退休政策变化,按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三)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所在岗位的;
(四)教学、科研等部门兼职干部,为更好发挥技术专长,促使学术水平的提高,保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而不宜继续任职的;
(五)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有经济活动的部门负责人,离职前必须进行离任经济审计。
第五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学院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二条 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文件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