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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工作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陕西省教育厅陕教财〔2011〕149号文及陕教审〔2012〕3号、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院内筹集、管理和使用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和专用基金等资金的学院各级财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对学院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四条 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促使被审计单位切实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提高资金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财务审计由学院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计。按照省教育厅陕教审〔2012〕3号、7号文件要求,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委托省教育厅公开招标入库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负责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财务收支的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审计组应当对学院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围绕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收入、支出的合法、合理性、收支结存情况等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对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凭证是否附有完整、合法、正确的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凭证反映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三)会计凭证所确定的应借、应贷会计科目的名称、记账方向、金额是否正确,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清晰,摘要是否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对会计账簿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收支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九条 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钩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十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一级财务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一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等乱收费、乱集资情况。有无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单位法定账户等问题。
(二)各项收费票据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各种票据购、领、销、存登记簿,允许自行收费的单位,收费票据是否从学院财务处统一领取,并按规定使用和核销。
(三)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收入、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四)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五)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支出的分类、确认标准、计价办法是否准确,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应收、应付款项、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账务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批;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滥发钱财、损失浪费等行为。
(三)专项资金是否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被挪用、挤占现象。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三条 对资金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院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四)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审计主要是对学院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审查,以检查学院资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执行学院的相关规定;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国家和学院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四章 负债的审计
第十六条 负债审计主要对学院所有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应付科目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和支出预算执行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 预算管理的审计内容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财政部、教育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计划的要求;是否与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
(三)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单位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程序审批。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九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内容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收入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评价,主要内容有:
(一)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并及时上缴预算收入,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预算收入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行为。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预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内容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支出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评价,主要内容有: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捐赠与投资支出等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预算科目和项目的运用及会计核算是否规范,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有无赤字。
(三)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
(四)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如何,各级各类项目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
(五)预算执行的效益情况,重点审计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项目立项的预期效果。
第六章 年度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决算审计主要是审查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高校财务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编制,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及公允地反应了学院财务状况、收支结余情况,对年度决算的审计内容有: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报表间具有钩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反映。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第七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院领导同意、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内容,在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招标入库的社会审计机构中选择审计机构,委托其对学院财务进行审计,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一般采用就地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财经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可采用审计调查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处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以及被相关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受托审计机构的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出据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上级部门。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