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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停薪留职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高等院校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增强学院办学活力,规范学院人事管理,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停薪留职人员范围
学院除专职教师、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外,科级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员。
二、停薪留职期间待遇
1.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学院及所在单位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学院只为其保留人事档案关系,占用学校人员编制。
2.停薪留职人员在批准的停薪留职时限内,能完全履行协议书中的所有条款,计算连续工龄。如遇政策性调资,学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调资手续,并记入档案,但所增工资不予发放。
3.合同期满返校上班后,学校将恢复其原职级和工资福利待遇。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程序及要求
1.凡经学院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都必须与院人事处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一式两份。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必须按时返校上班。因各种原因需要延长停薪留职期限的,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向院人事处递交书面报告,需经学院同意、并重新签订协议书后方可。逾期一个月内不归、又不办理续签协议者,按自动退职处理。
2.具备某种正当理由要求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讨论同意,人事处审查后,报院长批准。
3.为了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不受影响,各单位停薪留职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人员总数的10%。停薪留职人员期满后,工作由学院另行安排。
4.停薪留职者须缴纳的费用及标准
停薪留职人员必须按时向学院交纳停薪留职期间保职金,月标准为本人月档案工资总额(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下同)×20%。保职金每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时,一次缴纳一年保职金,之后每年缴纳一次。未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或不缴纳保职金擅离岗位者,学院将按规定作自动退职处理。保职金的收取如遇学院出台新的标准,则从新规定生效的当月,执行新的标准。
医疗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其他社会保险启动以后,再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计算后,由个人全部承担。如上列保险费提高缴费标准,停薪留职者将按新的标准补缴。
5.停薪留职人员不得以学院的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服务等活动。学院允许停薪留职人员以个人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但须自负在经营服务等活动中所发生的民事、刑事及经济等责任。
6.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须主动与学院保持经常联系,若与学院失去联系而造成不良后果,均由本人自负。
7.人事处归口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任何基层单位均无权办理停薪留手续,更不得办理内部停薪留职手续,否则,职工本人离岗时间视作旷工论处,学院将按有关文件规定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四、校办工厂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办法。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