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7-09-06 16:46 作者: 编辑 d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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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教育教学督导机制,构建全程、全方位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突出教学中心地位,提升各部门服务教学、服务师生工作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包含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服务及教学过程与管理督导、学生服务及学生教育与管理督导等三个方面。通过对全院的教学质量评价、教学运行状态、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状态、对师生教与学支持与服务状态等围绕教育教学相关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以及信息反馈。

第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应深入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通过定期发布和反馈教育教学督导信息动态,为学院相关部门改进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  被督导的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教育教学服务保障部门及广大教师,应积极支持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对督导工作提出的督办意见或建议应主动采纳,并积极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第五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每年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关于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情况的汇报,采纳合理化建议,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教学质量管理中心是负责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为有效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由教学质量管理中心组建以下督导组,并履行相关职责:

1.教学质量评估委员会:主要负责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

2.教学管理与教学过程督导组:主要负责对教学管理部门、教学部门的教育教学管理及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检查。

3.学生教育管理与教育教学服务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学生管理部门及学生教育与管理、后勤服务与保障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支持与保障情况监控与检查。

第八条  教学质量评估委员会、教学管理与教学过程督导组学生教育管理与教育教学服务督导组的组建工作由教学质量管理中心负责推荐,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聘任。

第九条  建立两级督导工作体系,实行学院、部门两级督导工作机制。

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由教学质量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教学部门、教育教学管理部门以及后勤服务保障部门的督导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教学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及后勤服务保障部门按照全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总体安排,建立相应的内部工作监控机制,形成自查自纠、自我调节的良好运行机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学质量管理中心作为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学院督导工作的总体思路,组建一支作风好、能力强、威信高的督导队伍;

2.根据学院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不断健全并完善学院督导工作有关制度,根据学院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安排,制订督导工作年度计划;

3.组织开展常规性督导。通过对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秩序、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教学场所条件与环境、学风建设等各种巡查、抽查与评价,及时发布督导工作信息,同时推广各部门好的工作经验和方法;

4.组织开展专项督导。主要包括对各教育教学管理及服务的职能部门落实学院教育教学制度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

5.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制度认定教育教学事故,落实处理意见;

6.接受被督导个人或部门有关督导工作方面的申诉,并进行调查,提出答复意见;

7.定期组织学生开展评教活动;

8.对学生文化、艺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等活动进行调研或抽查;

9.广泛听取师生对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升学院师生服务水平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扎实整改,切实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10.做好督导信息工作,及时反馈被督导部门或个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障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师生服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建议与意见;

11.检查、指导二级学院(部)、相关教育教学管理部门以及后勤服务保障部门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1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评优工作;

13.完成学院布置的教育教学督导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部门、教育教学管理部门以及后勤服务保障部门等相关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1.教学部门配合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做好对本部门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教学工作、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学生学习活动以及教风、学风的质量督导;

2.教学管理部门配合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做好对专业改革与建设(含专业改革、课程与教材建设、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质量督导;

3.学生管理部门配合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做好对学生学习活动以及学风建设的质量督导;

4.后勤服务保障部门配合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做好校内各教学场所的教学环境与条件保障以及为师生服务等方面的督导;

5.各相关部门配合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质量信息的搜集、整理与反馈工作;

6.按照学院相关工作制度,处理和落实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提出的整改意见;

7.组织落实本部门督导人员的选聘管理、培训考核等组织建设、管理等工作;

8.配合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中心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导人员是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执行者,职责如下:

1.认真学习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了解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部署,钻研督导业务,不断提升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水平;

2.深入教育教学一线,了解教育教学日常工作(教学、学风、服务保障等)信息,把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3.进行研究性、指导性和评价性听课,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意见,为学院提供评价信息基础资料;

4.参与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组织的教学评价、教学评优及教学检查等工作;

5.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督导工作规章制度和纪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坚持“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以服务教学、服务师生为宗旨,对全院教育教学工作过程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督导工作的开展以学院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学与学生服务制度、后勤保障制度,学院党政会议决定等为依据。

第十五条  广泛采取会议、听课、专题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现场巡查、资料调阅等多种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  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情况进行有效处理。

对于教育教学工作一般性问题,由督导人员即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反馈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备查。

对于教育教学工作影响较大的问题,在征询分管院领导意见的基础上,以督办单形式通知相关责任部门限时处理,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查。

对于久拖不决、涉及多个部门、且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问题,在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为做好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建立电话、电子信箱、意见箱等多种信息反馈渠道,方便广大师生及时反映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教师对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教学质量管理中心申请复议,经教学质量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后认为有必要时予以复议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建立督导信息发布制度,就日常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利用OA办公平台及时通过《教育教学督导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