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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项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不断增强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提高教师指导学生职业技能大赛水平,搭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平台,加快推进校企合作,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决定启动“教师专项工作室”(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室)建设项目。为加强对专项工作室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项工作室目标
专项工作室旨在建立创新的工作平台,引导和鼓励教师利用学院实践教学资源服务于企业生产、与企业协同研发并进行应用技术成果的转化;跟踪行业企业技术发展前沿,与企业共同开发实践教学项目,共同研发新产品,探索校企合作新机制。通过专项工作室运行,达到培养团队,提升教师科研实践能力,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进而服务专业发展,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全面提升提升专业服务产业的能力。
第二条 专项工作室组成
专项工作室设行政主持人1人,原则上由相关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担任;设业务主持人1人即项目负责人,须为我院在职教师;专项工作室成员控制在6人以内,校内教师比例不少于80%。1位主持人同时只能主持1个工作室;成员由行政主持人与业务主持人共同提名,原则上应从教学一线岗位教师中遴选,1个成员同时只能参与1个专项工作室。
第三条 专项工作室设立
专项工作室要利用学院现有实训条件,立足专业发展需求,依托所在二级学院组建。专项工作室的设立,按照二级学院申报、人事处审核、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申请设立专项工作室的行政主持人与业务主持人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业务主持人须有与企业的生产、研发等合作项目,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前2名)、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主持人)、省政府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主持人);
2.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发明专利3项以上;
3.指导学生获得国家专业技能大赛(A级)二等奖以上;
4.主持省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下拨经费5万元以上,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10万元以上的教师。
第四条 专项工作室冠名
学院对同意设立的专项工作室以“专项名称+工作室”命名。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专项工作室应制定总体发展目标与规划、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内部管理细则等,建立专项工作室常态工作机制。二级学院根据专项工作室业务方向制定专项工作室具体业务职责。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专项工作室应围绕合作项目内容,制定科学、规范的项目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到专项工作室目标明确、任务和资金分配等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年度工作计划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执行。
专项工作室在运行过程中,应注重教师实践技能和教科研能力培养,促进教学水平提高,打造骨干教师团队;发挥我院师资及实践教学资源优势,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依托企业合作项目,开发实践教学内容,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专项工作室每年在本二级学院承担至少一次公开专题活动,汇报工作、分享经验,辐射、带动相关专业发展;对外成果推广,拓宽校企合作渠道,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支持与服务;承担学院委派的有关专项工作,积极承担学院教师发展及社会公益任务;经过周期性建设,要在教学、科研、大赛、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取得明显突破和系列成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工作室制定日常运行管理办法,由所在二级学院实行二级管理。
第八条 专项工作室在运行过程中根据其所承担的教学改革研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由归口部门管理,按照学院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如专项工作室在日常运行中需要工作经费,可由二级学院提出年度预算,经审批后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经费划拨至各二级学院,人事处监管;经费使用、报销按照现行相关审批制度执行;运行过程中,若经费不足,可向学院申请补充经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专项工作室主持人及成员立项申请的院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等相关项目的研究经费、配套经费及奖励经费亦不冲抵专项工作室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室添置硬件设施须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国资处负责统一采购管理。如有创收经费按照学院创收管理办法执行。学院对专项工作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由学院人事处牵头,组织专家,对照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查访谈、成果检验等方式对专项工作室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室主要业务负责人,如确因专项工作室工作任务需要,出现无法达到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等问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成员所在二级学院统筹协调。二级学院确有困难,可提交报告,学院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在运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证属实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取消其资格。
1.在专项工作室运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违法乱纪、有损教师形象的;
3.年度考核完成情况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在专项工作室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学院将依据专项工作室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终结性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将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专项工作室将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