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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变更审批程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变更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改变原设计方案或施工工艺所引起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造价等的变更。
2.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变更。
3.工程项目变更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二、工程项目变更的条件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方可进行工程项目变更签证。
1.招标时的勘探资料及设计图纸,不能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单位、勘探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必须修改的部分;
2.学院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使用功能提出修改、且经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同意的;
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或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的(不包括一次性包死的项目);
4.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因素引起的,必须改变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的。
三、工程项目变更实施部门
工程项目变更具体事宜由基建处负责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的变更;后勤处负责实施修缮、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变更,审计处从源头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施。
四、变更立项程序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变更立项,需先由现场工程师提出变更意见,由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施工方、监理方、审计处等相关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变更方案,填写《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变更立项审批表》(以下简称“变更立项审批表”),按下列程序办理立项事宜。
1.单项变更概算在5千元(修缮项目3千元)以下,由工程监理、施工员、工程师、基建或后勤处处长、审计处处长核实签字后予以立项。
2.单项变更概算在5千元(修缮项目3千元)(含)以上,2万元(修缮项目1万元)以内的,变更立项审批表需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完立项审核程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予以立项。
3.单项变更概算在2万元(修缮项目1万元)(含)以上,5万元(修缮项目2万元)以内的,变更立项审批表需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完立项审批程序后,报分管后勤、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字,院长审批签字后予以立项。
4.单项变更概算金额在5万元(修缮项目2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变更立项审批表需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完立项审批程序后,报分管后勤、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批签字后予以立项。
5.单项变更概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立项审批表需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完立项审批程序后,报分管后勤、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字,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提交院党委会审定,院长审批签字后予以立项。
五、变更签证程序
经批准立项的工程变更项目,根据实际实施变更情况由基建处或后勤处具体负责填写变更签证单。签证单要注明变更名称、变更量、变更金额、计价方式等内容。签证单按下列程序办理:
1.单项变更工程造价在5千元(修缮项目3千元)以下,由工程监理、施工员、工程师、施工方、审计处参与人员及业务主管部门科长及处长签字后生效。
2.单项变更工程造价在5千元(修缮项目3千元)(含)以上,2万元(修缮项目1万元)以内的,变更签证单需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完审批程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生效。
3.单项变更工程造价在2万元(修缮项目1万元)(含)以上,变更签证单需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完审批程序后,报分管后勤、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字,院长审批签字后生效。
4.单项变更工程造价在5万元(修缮项目2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变更签证单需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完审批程序后,报分管后勤、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批签字后生效。
5.单项变更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签证单需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完审批程序后,报分管后勤、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字,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提交院党委会审定,院长审批签字后生效。
六、其它事项
1.变更工程项目计价方式以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报价为依据,工程量清单未包含的施工内容的计价,双方以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协商确定。
2.变更签证计价不计提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等附加计费项目。
3.变更签证单工程量、用材必须准确无误,变更立项审批表和变更签证单及相关图纸和说明为单项变更的完整材料留存备案。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学院基建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变更立项审批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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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变更立项审批表
№:
提交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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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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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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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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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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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及工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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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方式 变更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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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 人员意见 |
监 理 |
施工员 |
工程师 |
科 长 |
处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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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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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后勤 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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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审计 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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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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