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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工程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工作,提高教育经费投资效益,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包括学院以各类资金投入的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项修缮装饰工程等,上述工程项目的投资额在1万以上的,工程决算必须学院审计处审计。
第三条 学院审计处对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参与项目论证、考察招标、合同审签、施工过程监督、资产验收和进行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 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规文件和制度;
(二)各级政府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规定;
(三)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财经和审计法规;
(四)学院现行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和招投标程序是否完备;
(三)工程项目预、决算是否编制准确合规,资料齐全;
(四)工程项目变更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五)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各项内容履行情况;
(六)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第六条 工程审计的主要资料:
(一)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拨付款数额;
(三)招投标文件;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与资信证明;
(五)施工合同或协议;
(六)预、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
(七)施工记录、变更签证、计费凭证,有关图纸等;
(八)工程监理报告;
(九)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督和预、决算初审资料;
(十)竣工验收文件资料;
(十一)其他与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 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审计处提交完整的送审资料;
(二)审计处组成审计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通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确认;
(四)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计报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八条 其他有关要求
(一)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工程项目应预留20%的工程款,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预留10%的工程款,该项预留为审计准备金,不含其他预留款项,该项预留款未经审计处审签不得支付。
(二)施工过程中变更事项,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通报,需变更签证的隐蔽工程,未经审计处与甲乙双方现场勘察不得实施。
(三)工程决算的全部资料及有关手续,单方面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应经施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学院主管领导、审计处等各方同意后方可调整修改。
(四)工程项目决算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工程竣工验收后,1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在三个月内完成初审,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两个月内完成初审,1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一个月内完成初审,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初审时间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递交审计处。
(五)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向审计处递交审计申请,将所有送审资料全部备齐提交审计处,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列入国家审计计划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条 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列支。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与审计中,发现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现象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院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此办法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