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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打造具有国际视野、国际意识和国际交流能力的师资队伍,规范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研修是指经学院遴选,组织相关教师赴国(境)外高校、企业、研究院所等机构,从事访学、进修、培训、考察、参加学术活动等项目(简称“研修项目”)。研修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举办的公派出国(境)访问学者、西部项目等;教育部各行指委组织举办的教师出国(境)研修项目等;学院通过校际合作关系组织开展的教师出国(境)访学项目和培训项目等。
第二章 选派原则
第三条 选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需派遣、学用一致、保质保回。
第四条 优先选派在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建设、学生创新创业及技能大赛等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创新思维的优秀教师。
第五条 已获国家、学院资助出国(境)六个月及以上者,五年内一般不再重复选派。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六条 选派的出国(境)研修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身心健康。
2.一般应在我院工作三年以上,且近两年在年度考核中均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重点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
4.根据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规定,拟派出培训人员的外语水平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外事办制订年度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拟定派出国别、研修机构、派出要求、人员数量,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根据学院下达的派出计划,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推荐拟派出人员。派出部门党总支应对拟派出人员的政治素质进行审查,严格把关;派出部门应对其业务能力、发展潜力、出国研修的必要性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对其在外研修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
第九条 人事处对各部门推荐的拟派出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党委组织部会同监察处对拟派出人员进行政审,由人事处汇总后提出拟派出人选,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外事办负责办理派出人员的报批手续,协助派出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由学院组织赴同一研修单位的研修人数超过3人时应组团,并由学院明确团长人选,由其负责外出期间的组织工作(研修人数超过20人时,团长人选须由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研修人员中党员人数超过3人,须成立临时党支部,由党委组织部指定临时党支部负责人,由其根据党章规定,负责在外出期间开展组织生活。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研修,按照研修项目组织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对研修人员按“签约派出、违约担责”的方式管理。研修人员出国(境)前由人事处代表学院与其签订派出协议(延长出国期限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研修人员出国(境)前,外事办组织对全体派出人员进行保密、外事纪律等专项培训。派出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学校声誉,研修期间须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与派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遵守与学院签署的派出协议。
第十四条 研修人员在外学习期间,应认真完成研修计划和派出部门安排的学习任务和目标,与学院和所在部门保持联络,定期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研修人员应积极为学院引进海外人才、开展国际合作牵线搭桥。返校后,积极参与学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十六条 研修人员返校后,两周内向所在部门、人事处提交书面研修报告及本人学习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返校三个月内,在校内一定范围内进行学习成果汇报。
第十七条 研修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不同的研修项目,研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分别从学院人才建设培训费(职工教育经费)或项目经费中报销,其中国内差旅费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国(境)外有关费用根据各研修项目的具体规定及所在国别(地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国研修人员应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办理缴存保证金等事宜,按期返校后,学校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退回缴存学校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出国研修人员应在出国期(含延长期)满后即回校工作,逾期未归者按照派出协议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于和学院签订了服务年限协议的教师由学院资助出国研修后,其在校服务期延长三年(退休时间距离出国研修时间不足三年者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一条 夫妻二人同为我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与配偶同一时段(含时间交叉)出国(境)研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外事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