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7-09-03 17:13 作者: 编辑 d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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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科研经费的管理,推动我院教科研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由财务处单项列账管理、科研处协助,实行教科研项目资金本制度。

第三条  经费来源

1.学院科研基金。

2.国家、省、市、各类学会(协会)的项目经费。

3.对外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让、专利实施获得的费用。

4.其它资助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按《项目责任书》中所核准的经费开支计划支配使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向科研项目经费

1.项目经费到位后,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

2.学院配套经费由项目组提出意见,科研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国家级、省级、市级、学会(协会)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为1:1

3.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维修费、材料费、加工费、协作费、试验费、差旅费、资料费、调研费、鉴定费、出版费、论文发表费、文具费等。

4.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项目组按照学院规定程序,可在结余经费中提取不超过立项经费的25%作为劳务费,由学院配套经费支付;若项目需要报奖,经申请批准后,可在项目结余经费中支出相关经费但不能超支。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1.项目经费应由委托方直接转入学院规定帐户。

2.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加工费、协作费、材料费、运输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其中燃油费不能超过运输费的10%)、差旅费、出租车票、资料费、文具费、调研费、出版费、实验费、业务招待费、鉴定验收费、实验设备购置费等。

3.项目结题后,若剩余经费不超过合同到款额的25%时,项目组可按照学院规定程序一次性提取剩余资金作为劳务费;若剩余经费超过25%时,项目组可按照学院规定程序提取超过部分的50%作为劳务费,结余经费进入学院科研基金。

第七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经费

1.项目经费资助额度:自然科学专项项目30005000元,人文社科专项项目和教研项目10003000元。

2.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维修费、材料费、加工费、协作费、试验费、差旅费、资料费、调研费、鉴定费、出版费、论文发表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0%)、文具费等。

3.项目结题后,项目组按照学院规定程序,可在结余经费中提取不超过本项目经费的25%作为劳务费。

第八条  自筹项目经费

1.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金额由科研处提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2.纵向教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为:国家级1.0万元/项,省级0.5万元/项,市级0.3万元/项。

3.各类学会(协会)教科研项目资助额度:国家一级学会(协会)0.3万元/项,二级学会(协会)0.2万元/项;省级一级学会(协会)0.1万元/项。

4.若项目经费为学院资助经费,项目结题后,项目组按照学院规定程序,可在结余经费中提取不超过本项目经费的25%作为劳务费;若项目经费为项目组从其它渠道筹措的研究经费,经费管理参照横向科研项目执行。

第九条  项目经费一经核准,原则上不予追加。对于已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且具有提升价值的项目,确因经费不足,可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处审核,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适度追加。

第十条  利用纵向、院级、自筹(学院资助)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纳入学院国有资产。利用横向、自筹(其它资助)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若同意纳入学院固定资产,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移交手续后,学院酌情给予奖励。购买图书交学院图书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费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报销程序如下:

项目主持人作为经手人发生的项目费用支出,由科研处处长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