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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深入推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更多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二条 学院建立院系两级组织机构,对学生顶岗实习实施院系两级教学管理。学院设立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校企合作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任组长,党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各专业带头人、专业骨干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为成员的系(部)顶岗实习工作管理小组和专业顶岗实习指导小组作为顶岗实习的领导与管理机构。其中,专业顶岗实习指导小组由专业带头人或教研室主任担任组长。
第三条 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职责
1.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顶岗实习工作的领导,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习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2.教务处负责建立健全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组织并协调各相关部门顶岗实习工作;检查顶岗实习工作的开展情况;收集全院顶岗实习工作信息,统一顶岗实习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格式。
3.学生处负责指导并督促各系(部)处理好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处理各种学生突发事件。
4.校企合作处负责协助各系(部)落实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并配合各系(部)安排好顶岗实习期间的就业工作。
第四条 系(部)工作职责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对顶岗实习的要求,制订各专业详细的顶岗实习指导书、实施大纲、考核标准等教学文件。
2.协同校企合作处联系顶岗实习单位,安排校外指导教师,并负责顶岗实习期间对学生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3.顶岗实习开始前,召开顶岗实习学生动员会,强调各种要求和注意事项。综合考虑专业、地域和企业等因素,合理安排校内指导教师(附件2),每名教师负责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
4.顶岗实习开始后,协同校企合作处安排校内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指导,对距离较近、学生人数相对集中的单位,原则上要求每两月进行一次以上现场指导。
第五条 校内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按照顶岗实习的教学安排,与校外指导教师保持联系,相互配合,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2.通过互联网、电话或短信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至少每半个月要和所指导的每位学生联系一次,如实填写《顶岗实习指导工作记录》(附件3)。
3.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定期向专业顶岗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4.顶岗实习结束后,按照学院和系(部)的要求评定并上报学生顶岗实习成绩。
第六条 校外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传授学生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对学生进行工作态度、实习纪律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2.指导实习学生按照工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对实习学生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及时向本单位和学院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实习学生从职业道德、出勤、工作能力(技能)、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实习鉴定意见。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七条 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期进行,计10学分,总时间不得少于16周,如确有特殊原因,时间可适当提前,但第三学期前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任何学生不得免修顶岗实习,如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
第八条 顶岗实习可采取学校为学生推荐实习单位和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相结合的办法。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九条 系部及校企合作处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在联系实习单位时应考察企业是否能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工作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劳动强度过大的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实习;严禁安排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学生每天顶岗实习劳动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十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必须有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方可上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实习纪律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的学生既是一名在册学生,又是企业的一名准员工,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做到:
1.遵守学校《大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尊重企业的各级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服从安排和管理。
2.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期间注意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并对自己在实习期间的行为和安全负责。
3.顶岗实习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在系办登记相关信息,实习期间每半个月至少要与学校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实习情况。
4.严格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在实习期间因违反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因品德表现等原因被实习单位退回学校,实习成绩以不合格计。对违纪学生,学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纪律处分。
5.在校外顶岗实习期间,顶岗实习学生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院将取消其在校的各类各项奖励、资助等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6.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实习时,须遵守定岗实习单位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未经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违者以旷课论处,无故缺席三分之一者,考核成绩不合格。
7.学生实习期间,必须做好实习记录,并按照《学生顶岗实习报告册》(附件4)内容要求,认真完成该手册中规定的项目。
8.顶岗实习期间,不得私自更换实习单位,否则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合格。如果确因个人特殊情况或实习单位原因须变更实习单位,应填写《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附件5),报校企合作处备案。
9.每年5月30日前,学生邮寄所有实习及相关资料给校内指导教师,如果不按时寄回,造成成绩评定等问题,后果自负;其中《学生顶岗实习报告册》考核部分须加盖实习单位公章,否则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存档资料与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 顶岗实习资料包括:
1.系(部)顶岗实习工作管理小组和专业顶岗实习指导小组人员名单。
2.各专业顶岗实习指导书、实施大纲、考核标准。
3.各专业顶岗实习登记表。
4.系(部)顶岗实习工作总结以及校内指导教师的顶岗实习指导工作总结。
5.《顶岗实习指导工作记录》。
6.《学生顶岗实习报告册》。
7.分专业班级学生实习成绩汇总表。
第十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由以下3部分组成:
项 目 |
比例 |
学生顶岗实习鉴定 |
50% |
与指导教师交流情况 |
20% |
顶岗实习总结报告 |
30% |
考核等级
1.优秀
(1)很好地完成顶岗实习教学大纲全部要求,实习报告完整,能对实习内容进行较完整、系统地总结,实习总结质量高;
(2)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实际问题深入分析或对某些问题有独到见解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3)积极与指导教师交流,汇报实习情况;
(4)实习态度端正,遵守厂纪、厂规和校规。
2.合格
(1)较好完成顶岗实习教学大纲全部要求,实习报告完成得较好,实习总结质量较好;
(2)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进行分析;
(3)按时与指导教师交流,汇报实习情况;
(4)实习态度端正,遵守厂纪、厂规和校规。
3.不合格
(1)没有达到实习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2)因故缺席累计时间达实习有效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习记录缺少三分之一以上者;
(4)不能按时与指导教师交流,汇报实习情况;
(5)在实习期间有严重违纪现象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根据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