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学院与师生员工的联系,正确处理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信访是指教职员工、学生个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以下简称“信访形式”),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应当由学院或有关部门按政策和规定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信访形式向学院各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或与学院、各部门以及师生员工有关联的院外人员或单位。
第四条 学院信访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深入调查,实事求是,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五条 学院信访工作要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问题、意见、建议、投诉提供便利条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六条 学院信访机构设在党政办。党政办是学院信访工作的牵头部门,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学院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
(一)对学院发展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投诉;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在学院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事项;
(五)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如下渠道提出信访事项:
(一)向学院各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可通过信访形式向主管信访的部门负责人提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可在各部门规定的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二)设立学院书记、院长电子信箱,实行院领导接待日制度。如需与院领导见面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来电、来函或来访的形式向学院党政办预约。党政办公开预约电话。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以信访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控制在1~5人范围内。
第三章信访事项受理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报的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部门或学院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可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详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于匿名信访事项,要根据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职责归属,直接转有关领导或部门参阅、酌情处理。
第四章信访事项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传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请求学院党政办复查。党政办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上一级主管单位请求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反馈信访事项和结果等情况,党政办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收到督办通知或者改进建议的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第五章信访要求
第十九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不得将检举、揭发、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私自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投诉的人员和单位。
(二)要严格登记手续,认真审阅来信,不得丢失或私毁信件。处理来信结果要及时,不得拖延。
(三)遇到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上访人员,应耐心劝导,做好规范其信访行为、维护学院信访秩序的教育引导工作。对有可能出现的重大群体性上访苗头,要及早建立处理应急工作预案,快速、妥善处理。
(四)对已处理完毕的信访事项,要及时立案存档,存档材料要齐全。
第二十条 对信访人的要求:
(一)任何个人和组织进行信访活动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信访条例》规定,有序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信访人应当采用信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时,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妨害院内安全,不得在学院办公场所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等。
(四)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信访人如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有异议或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请求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提出,不得滞留在接待场所。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与责任人谈话、院内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建议组织处理等处分。
(一)对信访事项不认真研究处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因措施不力、处理不当或不能按规定时间及时处理答复而引起信访人多次重复访、集体访、越级上访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苗头问题协调、疏导或调查处理不及时、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贻误处理时机的;
(六)对上级交办的案件、主要信访件,不能按时办结上报且不说明未报原因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歧视、刁难、压制、泄密,对信访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信访中以权谋私、行为不廉洁、处理不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组织处理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立案追究。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属学院在职职工且在信访过程中违反第二章第七条至第九条、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学院参照《国家公务员法》和学院关于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除劝阻批评和教育外,按照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幅度,给予信访人相应处分。属共产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训诫、制止或者按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