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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8-06 16:58 作者: 编辑 d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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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和《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陕教监[2004]1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办公家具等的各类物资设备。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上级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院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五条  各项采购工作均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

第六条  采购工作程序应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要从维护学院利益出发,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 采购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  学院成立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标工作,接受学院行政的直接领导。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国资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国资处、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及物资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等人员组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招标活动中的日常事务。

1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包括:

  ⑴研究招标工作组织方式,制定招标活动操作规程,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⑵审查招标书、评标办法等各类招标文件;

  ⑶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名单;

  ⑷组建考察小组、谈判组、评标小组、专家组;

  ⑸审议考察报告,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⑹审定中标单位;

  ⑺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

2、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应遵守下列规则:

  ⑴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

  ⑶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⑷通常情况下,应采取记名投票或记名“打分”方式集中意见。投票打分情况由监察人员负责备案或封毁。

3、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采购金额的不同,可设不同类型的采购工作小组:凡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在招标办备案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组织采购,参与人员不少于3人;2万元(含)至5万元的采购项目,在招标办备案后,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询价采购,按第八条的规定组成参与人员;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采购项目,在招标办备案后,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邀请招标,按第八条的规定组成参与人员;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根据采购业务的性质,由招标办负责组织或由招标办委托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与。

根据采购业务或金额的不同,若需要,在采购工作小组下还可设立以下专门小组:

⑴考察组:采购工作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或自行下设考察组。考察组对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职能是负责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⑵谈判组:在招投标、询价谈判、合同谈判和验收过程中,为保证相关活动和环节的客观公正,保护采购利益,可由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和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谈判组。

⑶评标组:对于招标采购活动,可根据需要在采购工作小组人员基础上扩充设立评标组,评标组的职能是参加评标并向采购工作小组提交招标结果。采购工作小组按照合同要求对所采购物资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验收评价。

⑷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采购工作小组临时邀请。专家组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的评审结果负责,参与相关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采购活动管理部门的职责:

采购活动管理部门主要涉及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招投标管理、资金管理、监督、审计和物资设备使用等职能。

1、国资处:负责设备采购及2万元以上物资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对物资设备采购业务负总责。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采购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负责组织或委托组织招标;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采购活动;向采购工作小组提交采购资源信息;落实采购工作小组决议,整体推进工作进度,保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组织所购物资设备的验收工作;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对采购标的总体质量和价格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2、监察处:参与2万元(含2万元)以上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参与拟订采购工作方案;监督采购工作小组依据国家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正确履行工作程序及职责;根据需要参与相关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就采购小组工作情况向学院提交《学院物资设备专项采购监察报告》。

3、审计处:参与5万元以上涉及工程量核算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对采购标的的合同价格及突破立项审定的采购数量行为承担监督责任;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4、财务处:参与2万元(含2万元)以上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对学院确定的所有物资设备购置计划项目,要合理安排资金,对物资设备采购资金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拒付货款。

5、物资设备使用部门: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有权向国资处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建议;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6、其他部门:参与相关的采购招标工作,对采购工作小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采购工作小组的成员独立履行本实施细则要求的职责,对本次采购活动负责。参与采购活动的成员都有权利和责任对包括质量、价格在内的各项采购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采购工作评标、谈判等议事规则:

1、以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为前提,依据审定的计划资金额度控制标的质量等级,力求节约。

2、投标报价口径一致,质量、价格、服务并重,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综合评议比较。

3、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贯彻“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在采购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有信誉的老客户。

4、各专门小组应在充分考虑主要责任承担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小组决议会签完成认定有效。

第三章 采购活动的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物资设备采购活动按照采购资金额度的大小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选定供应商。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非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小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按照采购工作小组议定的资质条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按照评标组议定的中标条件评议比较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活动形式的要求。对于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设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工作;对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的物资设备,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工作;对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的物资设备,可采用询价方式组织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填写《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询价谈判采购活动应填写《询价谈判采购活动备案表》;

第十四条  学院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办公使用等各类物资设备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能特点,建立常用物资设备“采购资源信息库”。

采购资源信息库除准确反映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外,还应从可供商品和已供商品两方面反映各种供应商的商品品种、规格型号、性能特点、价格状况等情况。一般情况下,采购资源信息库中同种类商品至少应保证有五家以上资质较高、信誉状况良好的潜在供应商。采购资源信息库应实行滚动优选,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物资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会同学院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采购方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凡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应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程序指从采购工作立项起到设备验收归档止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立项、邀请供应商、开标(或谈判)、确定供应商、合同谈判、合同草签、合同审批和签订、合同实施、设备验收、资料归档等环节。采购管理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

第十九条  邀请供应商

在采购计划确定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采购组织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发布需求信息,吸收资质信誉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国资处要在校园内发布信息,同时还要提供文字稿和电子稿给院党政办和纪监部门,由党政办和纪监部门分别在校园网和陕西招投标网上发布需求信息;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多种方式采集供应商信息,可在信息资源库中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参与投标竞价,也可由国资处和党政办分别在校园内和校园网上发布需求信息。对于采购资金额度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的新增供应商不得低于参与投标报价供应商数目的1/3

一般情况下,采购组织部门应以投标报价书的方式向供应商提出投标报价要求,并采取密封方式进行投标报价,保证运作过程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及产品考察

招标前,采购组织部门应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资质证明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等。

对于采购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由考察组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条件、产品业绩情况、原材料配件、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提交采购工作小组。

供应商有如下行为时应取消其投标资格:①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供应商资格的;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③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④偷梁换柱,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⑤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采购组织部门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及时进行封样。对质量性能特殊或采购量大容易引起争议的物资,封样保存时间不得低于合同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选定

1、招标采购。招标采购项目应由采购组织部门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②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③对标的的质量配置或材质要求;④供货方式或工期要求;⑤投标报价截止日期。

  供应商选定一般应采取顺序中标的方式确定首选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首选中标人作为第一谈判对象,备选中标人作为第二谈判对象,最终定标人根据谈判结果择优选定。对于一些质量可靠性要求不高、价格弹性较大的项目,可允许二次报价。

2、询价谈判。确定符合资质条件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一般情况下,应要求被询价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谈判组应根据采购需求,综合考虑质量、服务,按照合理最低价原则最终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被询价的其它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合同谈判及签订

合同谈判及签订按照《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二十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立项审批表”、“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书”、“合同审批表”、“合同书”、“验收单”和“会议纪录”等均为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备案。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纪律要求

1、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2、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3、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私自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4、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行监察报告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终结时,监察人员应在《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的监察报告栏形成“监察报告”。监察报告应能准确反映本项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对采购活动作出监察评议,提出监察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1、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3、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4、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的;

5、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6、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在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院利益造成损失的,学院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和地方法规发生不一致时,以上级和地方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正式立项的各类物资设备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资金额度包含预计同一种物资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资金额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