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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 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咸阳或西安地区注册;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资格;
(三)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社会信誉;
(四)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依法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
(六)能够保守保密。
第四条 学院委托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法定需要委托审计的事项;
(二)学院大中型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的决算审计;
(三)学院内部审计力量不能保证审计质量的有关事项;
(四)学院内部审计人员没有相关资质的特殊事项审计;
(五)学院领导要求进行委托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委托中介机构的选择
(一)为确保学院权益,根据对于送审中介机构保密原则,工程项目的委托审计选择社会中介机构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两种形式,送审总价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邀请招标,送审总价1000万元以下项目实行议标。
(二)邀请招标工作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编制招标文件,按照学院有关招标制度和程序确定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实施。
(三)由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组成评议组,经过考察评议,选择三到四家社会中介机构做为议标后备单位,工程项目送审总价1000万元以下由审计处按照学院有关制度组织议标,结果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议标后备单位每两年重新评定一次。
第六条 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选定以后,其他审计程序和要求参照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有关条款。
第七条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审计处沟通,审计结果经审计处确定后再出具审计报告,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不得和施工单位直接接触。
第八条 审计资料由项目主办部门核定整理,送审资料交接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交接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第九条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审计期间,由审计处负责联系协调,并指派专人予以配合。
第十条 通过招标或议标确定审计费用,审计费用应当在规定标准基础予以适当下浮,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此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关内容如和国家或上级部门新的文件规定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