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6-22 16:04 作者: 编辑 d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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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一、 总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校和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经常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校务公开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校务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的“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公开重要校务,增强工作透明度,使广大师生员工知校情、议校事、参校政;健全完善教代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监督,促进学院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建设;密切干群关系,促进院、二级学院两级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建设,不断推进学院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加强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校务公开内容

第三条  各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所从事的与学院管理、教育教学改革密切相关、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原则上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除外。校务公开内容主要有:

(一)重大事项公开。对有关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实行公开。

(二)人事管理公开。对机构改革方案;职工工资调整;教师干部岗位聘任办法;职称评聘办法和评聘结果;对教职工年度工作的考核办法,考核情况和结果;岗位津贴标准,奖酬金分配办法;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奖励的条件、名额、对象、程序、确定上报人选和评选结果;招聘、引进人才的指标、任职条件、办法和结果;公派出国进修访问;对违法、违纪教职工的处理等实行公开。

(三)干部管理公开。对拟聘岗位、聘任条件、竞聘办法、竞聘程序、拟竞聘对象等实行公开,并对拟聘对象实行任前公示制度。

(四)教学管理公开。对专业建设、专业设置及改造、招生指标及录取结果、收费标准等实行公开。

(五)财务管理公开。对财务预决算、奖学奖教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学校公务往来招待费使用情况等实行公开。

(六)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对学院工程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对拟入围施工企业公开,依法对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对监理单位的选择、工程总造价以及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和决算等实行公开。

(七)大宗物资采购公开。对大宗办公用品、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实行的招投标或议标;采暖煤、药品等的采购情况,主要指采供渠道、质量、价格、数量和是否有回扣及对回扣的处理情况实行公开。

(八)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公开。对住房调配,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计划生育管理情况等实行公开。

(九)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公开。

(十)其它事项。

三、校务公开形式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的主要渠道和基本载体。坚持完善教代会制度。每年适时召开教代会和教代会主席团会,通过教代会公开学院重大事务。主要包括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讨论学院提出的院内聘任、奖惩、分配改革方案的原则和办法,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提出的住房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

   第五条  建立、完善校务公开的辅助渠道。设立校务公开栏,配合运用广播、电视、校报、校园网等形式及时公布校务公开内容。坚持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畅通校务公开联系渠道。

第六条  建立专项校务工作通报会议制度。学院某阶段的专项工作,通过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干部会、座谈会、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发布会、简报等形式公开。

第七条  建立民主决策的有效机制。

(一)建立重大决策民意测验体系。通过网上征询、发调查表或其它形式测试民意,给院领导提供教职工对决策的反应、意见,以便科学决策。

(二)建立听取群众意见的调查、反馈体系。学院在决策有关改革与发展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问题时,事先要听取教职工意见;决策教学和学生有关重要问题时,事先要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决策后,要收集反馈信息,听取教职工对学院决策实施情况的意见。

四、校务公开程序

第八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程序是: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工作和教职工的意愿,决定公开的内容、时机和形式,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的决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工作,各职能部门准备公开材料,监督协调小组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实施公开,教代会代表讨论和评议,工会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提出整改的办法和措施。

五、组织领导

第九条  校务公开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工会和纪检部门监督检查,广大干部和教职工积极参与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第十条  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教务处、基建处、后勤处、国资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设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

六、实施要求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干部要树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观念,坚持做到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三公开”。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处(室)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公开制度和实施办法。定期公布本单位应该公开的事项,使校务公开有章可循、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要正确处理好校务公开与按科学发展观、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关系;与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关系;与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与完善教代会制度的关系。校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校园稳定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建立校务公开监督机制。成立由学院工会、纪委、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对校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全面;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是否及时得到解决进行监督。通过召开教职工群众座谈会、调查等形式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保证校务公开工作实效性。

七、其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本细则由校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