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17-06-22 16:03 作者: 编辑 d 访问次数:

陕西工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经2011116日二届一次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聪明、才智,办好高职学院,为西部大开发多做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规定及《高等学校教代会暂行条例》精神,特制定我院教代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及教育管理工作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职务聘任制方案、奖惩条例和其他与教职工密切相关的重要规定制度,由院长颁布执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创收分配方案及行政福利费用的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生活福利问题。

四、民主评议行政领导干部,可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和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教代会要支持院长依法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院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如双方意见得不到统一,可分别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上级工会有权指导和支持院教代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教研究、科室、车间、班组为单位,在党组织的领导和主持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只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邓小平理论,作风正派,本职工作及各项任务完成的好,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人,均可当选为代表。代表的构成,既要照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代会代表中专职教师至少应占代表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至少应占代表的70%,女性代表至少应占代表的35%。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工作调动,仍承认其代表资格,但参加调入单位代表组的活动。凡代表因调出学校,离退休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原单位按规定程序增补并报院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有效后即为正式代表。若代表因触犯法律或党纪、政纪处分等原因不宜继续当选代表或原选举单位根据群众意见提出书面撤免建议,经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可撤免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对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二、对学校的工作有审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权力。

三、有权提出提案或议案,可以有组织地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在必要时,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意见。

四、因行使政治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道,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切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建议和审议的权利,但不参加表决和选举。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五条  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应以出席会议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并经代表多数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以系、部门、车间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代表学习、讨论大会编辑的有关学习资料,提高代表对开好教代会意义的认识。

二、大会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群众意见,综合整理代表提案,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主席团汇报。

三、在大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好会议。

四、大会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动员本单位群众认证贯彻大会决议。

五、参加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设立教代会提案审查落实委员会、工程质量监督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干部评议和人事工作监督委员会、财务工作监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六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教代会也可以举行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要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解决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收集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提出意见报告党委审批,必要时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大会提案

第二十条 大会提案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案是教职工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从学校实际出发提出的应举、应兴的议案,必须严肃认真对待。

二、提案应有代表一人提议,二人以上附议,有一定调查分析,按一事一表填入提案书。

三、在代表大会筹备和会议期间,征集的提案经提案审查小组审查整理后,向大会提出报告,经大会通过后,方可立案,对有创建的合理化建议,立案后取得实施效果的提案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受理提案的单位,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以书面的形式给予答复,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向全体代表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应遵守以下原则进行:

一、二级教代会在党总支(支部)的领导下,党、政、工密切配合,由部门工会组织筹备,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范围内,行使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评议的职权。

二、由党、政、工确定会议形式,提出选举产生代表的办法,院教代会代表应为二级单位代表,教职工人数较少的二级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但其要求、程序及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三、各二级单位的党、政、工可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听取本系统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会议议题。

四、部门工会应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院工会书面报告。

五、宣传动员教职工围绕中心议题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

六、大会前应就领导小组(或主席团)成员代表产生的原则,会议筹备的有关事项向全体代表说明,征得同意后,即进行正式大会议程。

七、根据需要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细则的修改权属于教代会,如有条文与上级精神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所有费用由学院行政经费开支。

                 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