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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在新形势下根据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融为一体,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党组织考核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检查每个党员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等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把党员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凡组织关系在我院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四条 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按照党员标准,保证评议质量。通过表彰优秀党员、肯定合格党员、处理不合格党员等组织措施达到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目的。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要把能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标准之一。
第二章 评议原则
第六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对照标准,严格要求。
第七条 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允许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接受党内外群众评议。
第八条 平等待人的原则。不论党龄长短,不论是普通党员还是领导干部,在评议标准上人人平等。
第九条 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开门受教育的方法,切实帮助党员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党员素质。
第三章 评议内容
第十条 教职工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一)是否坚持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是否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是否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明确的是非观,在政治上和党的上级组织保持一致。
(三)是否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维护大局,切实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改革,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改革、发展作贡献。
(四)是否坚决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组织生活,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期交纳党费,认真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五)是否爱岗敬业,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更新高职教育教学理念,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和工作任务,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职责。
(六)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把自己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脚踏实地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自觉把自己培养成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崇尚科学,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关心集体,爱护环境,为推动学校的校风、学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三)是否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维护大局,主动配合党组织和班集体开展好各项活动、做好各项工作,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四)是否认真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并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歪风邪气作斗争。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周围的同学,团结友善,助人为乐,热心帮助遇到困难的同学,并积极向党组织反映情况,自觉维护群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应评为不合格党员: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公开散布错误言论的。
2.共产主义信念动摇,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学习中消极落后,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严重违反纪律,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模范作用的。
3.在科研工作有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有败坏社会风气和校风,或违反党纪、国法及其它腐败行为,丧失党员条件者。
4.忘记党的宗旨,丧失党性原则,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参与闹事或聚众滋事,参加集体闹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笃信宗教、组织或经常参加宗教活动者。
6.组织观念淡薄,不履行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党组织分配的工作,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者。
7.有其他不符合党员标准的言行者。
第四章 评议的组织、方法及步骤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各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党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我院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0月—11月进行。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步骤。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1.学习教育阶段。通过党章和党的有理论及关文件的学习讨论,着重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想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一方面提高党员对评议活动的认识,使每个党员都明确评议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提高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学习,对党员进行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个党员都能明确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标准是什么,为下一步的评议做好准备。
2.自我评议阶段。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自己一年来在思想、工作、学习、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自评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做出合乎实际的自我评价,并认真、如实地写好个人总结,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见附件)。
3.民主评议阶段。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每位党员要在党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上作自我总结,汇报自我评议情况,并接受其他党员评议和测评。在评议时,要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党员本人负责的态度,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对每名党员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情况由基层党支部掌握。党内互评后,党支部应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外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
4.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部委员会,在个人总结、党内评议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对每一名党员形成组织评议意见。填写在《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中,报党总支审核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5.评议总结与组织处理阶段。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各党总支要向院党委提交评议工作总结。经过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各党总支要予以表扬,符合评优评先条件的,要作为重点对象予以推荐;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区别对待,严肃处理。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其评议结果只作为预备期考察的参考,一般不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除存文书档案外,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其他党员的《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和评议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一般不存入本人档案,可以按文书档案保存。
第五章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经评议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党组织应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
(二)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
(三)凡是评议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限期改正或宣布除名。
(四)预备党员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必须延长预备期。对犯错误问题严重,已经不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不合格党员处理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党支部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同时党支部指定专人找被处理的党员谈话,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二)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委会应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本人态度和处置意见,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三)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核实的材料等一并报送党总支审批,党总支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研究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四)党支部收到党总支和党委审核意见后,要及时找被处理对象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附件
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党总支 党支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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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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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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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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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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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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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及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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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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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自 评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党支部评议结论 |
评议结论: 评议结果: 党支部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
党总支审核意见 |
党总支书记签字: (党总支盖章) 年 月 日 |
党委组织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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