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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严肃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纪律
1.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照缺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书籍、手册等资料。
3.未经允许,考生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4.考试结束时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交谈,不得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5.考试过程中不准互相询问,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
6.考试过程中考生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需要询问,应先举手,监考老师当众予以回答。
7.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将学生成绩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二、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
根据违纪作弊行为对考试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程度,对应学生处分级别,将考试违纪和作弊按照以下四个等级进行认定并予以相应处理。
(一)一般违纪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纪,该科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1.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进入考场后,没有按监考人员要求将有关书籍、笔记、草纸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3.拒不出示有效考试证件者(学生证或身份证)。
4.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具。
5.携带各种形式夹带,或者考试前在书桌上、手上或其他身体部位及其他地方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者携带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未形成实质作弊者。
6.不听从监考老师劝告、警示者。
(二)严重违纪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违纪,该科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2.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答卷,传递特殊信息。
4.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6.以威逼、恐吓、贿赂等方式胁迫或利诱他人为其创造作弊条件,但作弊未遂者。
(三)一般作弊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作弊,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考试成绩记为“作弊”,不允许参加补考。
1.在考试过程中,窃视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传递与考试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者。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或者其它带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物品。
5.故意撕毁试卷、答卷卡或者其他考试材料。
6.阅卷教师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7.闭卷考试中翻阅书籍、笔记,偷看夹带,偷看手机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中考试资料。
8.故意将自己试卷、草稿纸提供给别人抄袭者。
(四)严重作弊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考试成绩记为“作弊”,不允许参加补考。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信设备传递答案,造成大面积作弊,影响恶劣。
3.组织团伙作弊。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盗窃试卷。
6.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7.考试行为已构成违纪,仍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在大学英语四六级、大学英语AB级、专升本、计算机能力、自主招生等社会影响范围较广的考试中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参照以上追加一级,从严从重处理。
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按如下办法及时处理:
1.监考人员应当勒令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在该学生试卷写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2.监考人员应暂扣用于违纪或作弊的证据材料或工具等,并在考场记录单上详细记录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情节,考试结束后,连同物证、旁证材料及时递交考试组织部门。
3.考试结束后当日,监考人员结合学生违纪作弊情况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见附表)书面材料,交由考试组织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认定。
4.考试组织部门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后,交由教务处进行审核。
5.教务处审核后将相关材料送交学生处进行处理。
6.学生处根据认定情况给予相关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院。
四、学生申诉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三天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本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