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1-07 08:53 作者: 编辑 d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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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严肃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纪律

1.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照缺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书籍、手册等资料。

3.未经允许,考生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4.考试结束时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交谈,不得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5.考试过程中不准互相询问,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

6.考试过程中考生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需要询问,应先举手,监考老师当众予以回答。

7.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将学生成绩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二、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

根据违纪作弊行为对考试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程度,对应学生处分级别,将考试违纪和作弊按照以下四个等级进行认定并予以相应处理。

(一)一般违纪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纪,该科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1.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进入考场后,没有按监考人员要求将有关书籍、笔记、草纸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3.拒不出示有效考试证件者(学生证或身份证)。

4.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具。

5.携带各种形式夹带,或者考试前在书桌上、手上或其他身体部位及其他地方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者携带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未形成实质作弊者。

6.不听从监考老师劝告、警示者。

(二)严重违纪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违纪,该科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2.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答卷,传递特殊信息。

4.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6.以威逼、恐吓、贿赂等方式胁迫或利诱他人为其创造作弊条件,但作弊未遂者。

(三)一般作弊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作弊,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考试成绩记为“作弊”,不允许参加补考。

1.在考试过程中,窃视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传递与考试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者。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或者其它带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物品。

5.故意撕毁试卷、答卷卡或者其他考试材料。

6.阅卷教师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7.闭卷考试中翻阅书籍、笔记,偷看夹带,偷看手机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中考试资料。

8.故意将自己试卷、草稿纸提供给别人抄袭者。

(四)严重作弊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考试成绩记为“作弊”,不允许参加补考。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信设备传递答案,造成大面积作弊,影响恶劣。

3.组织团伙作弊。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盗窃试卷。

6.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7.考试行为已构成违纪,仍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在大学英语四六级、大学英语AB级、专升本、计算机能力、自主招生等社会影响范围较广的考试中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参照以上追加一级,从严从重处理。

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按如下办法及时处理:

1.监考人员应当勒令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在该学生试卷写明违纪作弊字样。

2.监考人员应暂扣用于违纪或作弊的证据材料或工具等,并在考场记录单上详细记录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情节,考试结束后,连同物证、旁证材料及时递交考试组织部门。

3.考试结束后当日,监考人员结合学生违纪作弊情况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见附表)书面材料,交由考试组织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认定。

4.考试组织部门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后,交由教务处进行审核。

5.教务处审核后将相关材料送交学生处进行处理。

6.学生处根据认定情况给予相关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院。

四、学生申诉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三天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本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

学生姓名

学号

考试科目

学生所在

二级学院

专业

   

监考人员

认定违纪

作弊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监考人员认定该考生行为是:

监考签字

考生对上述

事实认定的

   

该科考试组织单位认定意见

                                         二级学院(部)

       

教务处

认定意见

教务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