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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规,加强学院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内部审计是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活动。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和所属部门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投入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院审计处在院长和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和主管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院设立的审计处为学院内部审计监督机构,负责开展全院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给审计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保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者,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学院支持审计人员参加必要的培训学习和后续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依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审计法规,制定内部审计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经学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对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有关制度执行情况予以审计监督。
(三)对学院财务支出计划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学院内各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监督。
(六)对学院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和重要经济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七)对学院下属部门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学院及下属部门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合作项目及投资事项进行审计。
(九)对工程项目的投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对其决算进行审计。
(十)对和审计业务有关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一)会签学院工程项目和有关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的经济合同。
(十二)对学院银行帐户对帐单实行财务处长和审计处长“双签制”。
(十三)完成学院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和调查任务。
第十二条 学院审计处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及文件资料。
(二)审核凭证,账表和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院的下属部门单位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院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资料和资产等临时措施。
(七)对模范遵守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或奖励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人员提出处罚意见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八)检查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和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九)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和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应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部门应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终结,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事项做出审计决定,一并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和有关部门,被审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被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主管院领导应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主管审计部门提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内部审计、报送审计、社会审计和联合审计等不同方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提出警告、通告批评、经济处罚或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八)上列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批评、罚款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上列各项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上级部门颁布的法规制度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