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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决策落到实处和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密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专人负责、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及时发现、推广各部门落实学院决策的新经验,督促并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落实学院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学院决策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督察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如下: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上级领导机关和学院党委、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事项、重要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上级机关、主管部门领导和学院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4.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5.学院年度工作目标和短期工作计划所安排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6.学院党政公文中提出办理、执行事项的落实情况。
7.基层单位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8.校外人员或师生员工反映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9.其它需要进行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可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查办→办结→反馈→归档七个环节。
(一)拟办。党政办公室负责人针对督查督办事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方案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报院领导审定。
(二)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填写《督查登记表》。
(三)交办。党政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四)催办、查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采取发放《催办查办单》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查办。同时,要积极协助被督查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对超过承办时限经催促仍未上报办理结果的,将报告相关院领导,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报告进展及其原因。
(六)反馈。一项具体的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立卷归档。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组织协调。党政办公室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督查督办工作。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政办公室确定牵头或主办部门,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第七条 催报督办。在规定的上报或办结期限内,党政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与承办单位联系,催报工作进展,督促按时办结。
第八条 督办调研。党政办公室在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时,要融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学院党委、行政做好参谋助手。
第九条 反馈通报。党政办公室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可利用文件、简报、网络等途径,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交流经验、改进不足。
第十条 实绩评议。党政办公室依据平时的督查督办结果,参加学院组织的部门考核评议,提出评议意见,作为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年终考评的依据。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正确行使督查督办工作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对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和违纪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凡重要文件、资料,特别是上级和学院领导的重要批示件、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交办事项,必须由专人登记,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摘抄自存和外借、外传。督查督办工作人员不得将正在办理或尚未解密的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及其办理情况向外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