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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管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一)关于党费收缴基数的计算
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事业单位工作的党员按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具体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我院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1)学院全体在职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补贴+津贴补贴-扣发部分;(2)离退休党员:基本退休金+津贴补贴。
(二)关于党费交纳比例
1.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每月交纳党费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党费基数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党费基数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党费基数的2%。
2.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交纳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每月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家属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并报党总支审查,院党委批准,党委组织部备案,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开始交纳党费。
(五)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六)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收入为基数,按其对应的比例交纳党费。
(七)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八)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九)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党员党费缴纳程序。学院财务处每月15日前向组织部提供党员当月交纳党费的工资基数;组织部每月18日前将党员应交纳党费的数额通知各党总支;各党总支每月25日前将本总支党费交组织部,由组织部统一交财务处代管,不得无故拖延。
(十一)党费上缴。按文件要求,学院党委组织部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60%、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50%上缴到省委高教工委。
(十二)党费下拨。学院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20%下拨给各党总支,将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50%下拨给离退休党总支,作为党总支、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
二、党费的管理
(一)全院党费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党费资金由财务处代管,做到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专款专用。
(二)各党总支一定要高度重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对于下拨党费,做到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专款专用、收支清楚。党费应当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选择存入,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三)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四)各党总支每年12月15日前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并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前向各党总支公布全院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上报省委高教工委。公布的内容包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党费的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党委组织部每年从党费中列出专项经费支持各党总支和党支部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各党总支和党支部在制定主题教育活动计划后,向党委组织部申请经费,党委组织部将视情况从党费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
(四)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请求下拨党费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六)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其他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规定不相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