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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共建”实训室(基地)建设及
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质量提升计划,特制定学院“校企共建”实训室(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一、建设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在我院建立起3-6个左右“校企共建”实训室(基地)。
二、建设内容
1.加强实训室“校企共建”,增强实验实训室的职业性,提升教学水平。
2.增强实训室服务社会、企业能力。
三、立项条件
1.已通过验收的示范实训室(基地)均可申报。
2.优先培育“校中厂”、“工作室”、产教并举运行案例。
四、项目管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及评选程序
1.遴选程序:二级学院(部)申报、专家评审、学院研究确定建设名单并公布发文。
2.申报材料:一式3份。
五、组织领导与管理
1.教务处负责学院“校企共建”实训室(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立项评审、经费预算等工作,并定期检查“校企共建”实训室(基地)建设进展情况。二级学院(部)负责本部门“校企共建”实训室(基地)建设的规划、申报推荐及具体建设工作。
2.学院每年年初组织一次“校企共建”实训室(基地)建设立项。
3.“校企共建”实训室(基地)建设期为一年。建设期满,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实训室,可申请延长一个月建设期,期满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建设资格,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校企共建”实训室(基地)建设等项目。
六、建设经费
凡学院立项建设的“校企共建”实训室(基地)项目,学院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验收合格后,按“教育教学质量提升计划—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七、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